目录/提纲:……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一)低保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二)财政资金投入保障了低保政策落实
(三)低保管理与服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低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区间、城乡居民间低保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二)城乡低保待遇存在悬崖效应
(三)低保对象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四)制度缺陷导致“养懒汉”的现象
(五)低保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三、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完善政策,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二是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管理,建立和强化低保进入、退出机制
(四)把握原则,更为科学地制定低保标准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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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7月份以来,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组织部分财经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就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深入玄武、栖霞等区进行专题
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街道、社区低保工作管理人员和低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题听取了市
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制度建设、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情况和城乡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我市于1996年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初步建立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多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加大财政投入,规范运作,强化监管,较好地发挥了城乡低保“兜底”的保障作用。
(一)低保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低保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市十分重视法规与制度建设,比较早地实现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2004年,在认真
总结多年城乡低保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审议制定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更好地开展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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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如玄武区创新工作机制,实施了“三级审批制”、“三级公示制”、“三级监督制”等“三个三”的审批机制和监督机制。二是完善并规范低保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分类施保、与就业衔接”的工作要求,通过建立公示制度、走访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和帮扶制度等,加大对低保对象的进保、退保、就业等具体事务管理力度,保证了工作的规范有序。三是创新低保工作机制、流程,建立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工作一体化推进机制和基层政府城乡低保操作规程。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工作被评为全国示范,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获民政部表彰。四是不断完善各项低保配套救助措施,拓展涵盖内容,初步构建了以低保制度为主干,教育、住房、医疗、司法等其他配套救助政策为补充的综合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四)低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我市高度重视低保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早在2000年就制定了《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办法》,2003年又制定了《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办法》,从保障金专户设立、预决算编制、资金领拨结算以及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统一了管理方式,细化了保障金申领、拨付的操作规程,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强化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规范城乡低保家庭收入的计入依据、强化城乡低保家庭的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比对系统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了低保工作效率和低保专项资金绩效。栖霞区从2009年开始,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由区财政惠民平台统一发放,每月10号前,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减少了发放环节,保证了低保金发放及时和安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定期开展低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项目背景、立项依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从调研情况看,我市低保专项资金管理基本规范,使用较为合理,保障绩效明显。
二、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加快建立适度普惠性社会福利制度目标和幸福南京建设的要求,对比先进地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地区间、城乡居民间低保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多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虽保持同步增长,但由于基础不同,地区间、城乡居民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以2013年公布的各区城乡低保标准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为600元/月,最低的为46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最高为590元/月,最低为420元/月。地区间差距在25%左右,城乡间差距最高达30%。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高于省内苏州、无锡等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农村的消费水平已大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差异过大不符合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待遇存在悬崖效应。低保对象确定后,不仅可以领取低保金,还可以在医疗、租房、就业、水电气公用设施、子女就学等多个方面享受政策性照顾和补贴,并能获得各级政府的多种慰问,但一些处于低保边缘的家庭,其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却无法享受这些政策,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公平,客观上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矛盾。
(三)低保对象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普遍存在“进来”容易、“退出”难的问题,主要是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家庭财产、收入增长等情况变化,往往“进来”时严格审核把关,一旦认定享受低保待遇后,由于就业的灵活性和个人
银行帐户查询的困难,以及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等,很难做到有效、及时掌握情况,造成动态监控不到位。加之低保对象涉及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这给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带来很多实际困难。
(四)制度缺陷导致“养懒汉”的现象。随着低保待遇的提高和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由于我市低保制度实行差额补助的办法,即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发放,如果就业不能使受助家庭的年均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对这个家庭来说经济上是没有意义的,甚至可能由于就业,使其失去享受低保及相关配套政策资格而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就造成部分有就业劳动能力的人宁可吃低保,也不愿意就业。现实情况也是如此,我市目前虽然有针对性采取就业缓退等鼓励就业的政策,但仍有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不愿主动就业。
(五)低保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低保资金作为公共财政 ……(未完,全文共4791字,当前仅显示24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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