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标识“陷阱”
一是不合理的交通标识
二是滞后的交通标识
三是其它原因致使交通标识不清
二、_执法
三、暗中执法
四、诱惑执法
五、寄生执法
……
行政执法“陷阱”漫谈
摘 要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是公平公正的化身,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陷阱”执法。综观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众多案例,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诸多“陷阱”,行政执法“陷阱”的背后多是违法行政、不当行政。
关键词 行政执法 陷阱和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8-174-02
据《辞海》解释:所谓“陷阱”是指为了捕捉野兽或敌人而挖的坑,上面浮盖伪装的东西,踩在上面就会掉到坑里。猎人为捕获猎物会设置陷阱,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有各式各样的陷阱,如购房陷阱、装潢陷阱等等。但是,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对人对其心怀信赖,为此,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设置了陷阱,这就令人难以接受了。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充满了陷阱,这个国家或社会也就不和谐了。
据报载:北京菜贩杜宝良因在同一地点连续闯禁行,累计违章105次,扣分 210分,罚款 10500元;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户口协管员张改生“雇嫖诱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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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值得商榷的,这不就像猎人布好的“陷阱”吗?
另外,交管部门不能等违章司机的罚单积攒成堆时才老账新账一起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执法部门,有责任尽早告知有关人员违法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否则的话,执法部门就是“不教而诛”,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
三、暗中执法
“陷阱”布好以后,要捕获猎物,猎人不能像麦田里的稻草人一样竖在那里,不然,猎物怎么会自投罗网呢?
看来我们有些执法部门的同志也是深谙此道。前几年,北京交警就推行了暗中执法,一时间,惹得网民、车主议论纷纷。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对媒体做出表态:交警执法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北京交警的执法形式没有变化,并不会禁止“暗中执法”。
不可否认,“暗中执法”有其合理性。目前在北京乃至全国,驾车族的自觉守法意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驾车者,国内交通安全监管的硬件建设也落后于国外,再加上一线交警警li的不足,所以,路面交通安全监控存在许多盲区,这样的情况下,“暗中执法”可以弥补执法的真空,让司机在实施违法行为前有所顾忌。
不过,在肯定“暗中执法”合理性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暗中执法”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
眼下,交警“暗中执法”之所以容易引起驾驶员的抵触和反感,是因为当交警的“暗中执法”方式与一些特殊路段联系在一起的时候,非常容易给司机“中了圈套”的感觉。例如,北京市有的路段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交通标线不清楚,如果交警在这些路段“暗中执法”,被处罚的司机心里绝对不会服气,罚钱、扣分只能增加他们内心的抵触情绪,起不到教育司机的作用。对于在这种交通违法的高发地带,交管部门采取“守株待兔”式的暗中执法,难免让人怀疑其中的动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可见,法律赋予警察交通执法权力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求警察要学会“预防”,要保护好公民的人身安全。这样看来,“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阳光执法才是相对稳妥之举。警察执法从暗处走到明处,失去的只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机会,但消除的却是一个可能的事故的隐患,一个正处于萌芽状态的错误。警察也许因此放过了违法者,但却很好地保护了那些潜在的违法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了更多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2005 年 3 月,乌鲁木齐警方在发布的“四不准”规定中明确提出,“不准躲在暗处执法”。
该不该“暗中执法”,或许还要长时间争论下去。但既然在防止司机违章方面,“电子眼”和藏起来的警察在功效上没什么区别,相反却因为警察藏起来而衍生诸多问题的时候,还是多安些“电子眼”吧!人数并不富余的警察,还是站出来吧!如果还有谁觉得非要藏起来执法不可,那也请您藏起来之前扪心自问:我为什么要藏起来?
四、诱惑执法
为了捕获更多的猎物,高明的猎人还会使用必要的诱饵。目前,以诱惑手段来取证进而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还是存在的。如公安派出所用诱惑方式去抓妓女或抓嫖客;交通执法部门派人冒充乘客去抓"野的",等等。
诱惑侦查(调查)在我国被称为“特情”,在一些特殊刑事an件的侦查中加以使用。但在行政案件调查时能否使用诱惑手段,却有着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如果对陷阱取证方式全盘否定,_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违法活动。
笔者以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诱惑调查,诱惑调查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
首先,诱惑侦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是对付严重社会越轨(刑事犯罪)不得已使用的一种侦查策略和方法,因为其毕竟对国 ……(未完,全文共4273字,当前仅显示21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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