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三)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补偿范围参照住院补偿方案执行
(五)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二、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二)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
(三)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乡镇级为30元
(四)每人每年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方式
(二)参合农民就诊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四、一般诊疗费实施
(一)、实施范围、收费标准及要求
3、同一所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门诊就诊,每天只参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补偿标准、流程、执行时间
3、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参合人员执行“一般诊疗费”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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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农合实施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各位农户:
目前我县已在乡镇卫生院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政策,具体报销补偿规定如下:
一、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民因病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三)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补偿范围参照住院补偿方案执行。
(四)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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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门诊补偿费可给本户内任何一个人使用。
(五)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按《广西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和补偿标准(试行)》(桂卫农卫〔2007〕20号)的规定执行。
三、门诊统筹补偿方式
(一)门诊补偿实行即时结报,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就诊病人门诊医药费用中应由门诊统筹基金补偿的部分,自费部分可在家庭账户中扣减,扣完为止。
(二)参合农民就诊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时应查验就诊病人身份和参合等证明材料,准确核算门诊总费用、可补偿费用和实际补偿额。
门诊统筹补偿方式全部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补偿,不再进行人工审核补偿。
四、一般诊疗费实施
(一)、实施范围、收费标准及要求
1.在政府举办的、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已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院实施,参合农民在以上机构门诊时由新农合补偿一般诊疗费。
2.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次,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不得再收取患者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药事服务费。但对挂号、诊查、注射项目中“除外内容”另行计价收费,详见桂价〔2005〕269号附件。
3.同一所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门诊就诊,每天只参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对于一个疗程为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如换药、针炙、理疗、推拿等)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二)、补偿标准、流程、执行时间
1.每次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参合农民个人自付1.5元,新农合补偿8.5元;非参合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
2.参合患者凭参合证、身份证(户口本)就诊后即时结报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签字认可(文盲或小孩盖指模)。未能提供参合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的按非参合人员处理。
3.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参合人员执行“一般诊疗 ……(未完,全文共1558字,当前仅显示9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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