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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9/25 16:05:26
目录/提纲:……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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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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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doc
附件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doc
附件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doc
附件4、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doc
附件5、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doc
附件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一)。
(二)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事业单位,其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省级事业单位审核处置,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情况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一)。
上述“价值”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八条 向省财政厅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行文提出处置资产申请报告,填报《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二)。文中列明资产名称、购置时间、价值、资产状况、简要写明处置原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函)提出所属单位处置资产的申请,同时附单位上报的全部资料,主管部门在文中应明确自身对单位申请处置资产的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事业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报废,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的,一般应提供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关报废材料。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省财政厅对评估结果的核准批复或备案表。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应提供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5、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须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本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7、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财政厅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三)。
第九条 事业单位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下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批复(附件四)。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未完,全文共4144字,当前仅显示20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