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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业务交流学习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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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业务交流学习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上级纪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以交流学习的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综合业务培训,通过参与执法检查、信访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实践,使受训人员了解、掌握纪检监察有关业务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技巧、文书制作方法等,提高独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及派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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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务。
第九条 交流学习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交流学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
(一)参与信访调查、办案实践必须有区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带班,不得擅自行动、私自处理或自行查办。
(二)对重大事项、重要案情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行动。调查中发现的其它违纪线索,要及时上报,不得隐匿不报,更不准私自调查。
(三)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扩散案件材料;不得擅自携带案件材料外出,因调查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外出,必须经调查组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案件材料存储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或使用未安装b_m设施的通信网络传输案件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举报人情况和举报信内容;不得泄露调查组组成情况、行动方案和调查计划;不得擅自发表未经公开的案情和对涉案人员处理的意见;不得向被调查对象、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传递信息;未经批准,不得询问和透露他人调查的有关案件线索或案件情况;严禁在公开场合谈论案情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和方法。
(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收受有关单位、个人赠送的财物或有价证券以及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宴请或娱乐休闲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向工作联系单位、涉案单位借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四章 交流学习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人员在培训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党组织等关系,其在原单位一切待遇保持不变,由原单位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交流学习人员因信访调查、查办案件等工作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区纪委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交流学习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再承办原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交流学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请销假制度。如需请假的,按区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纪委干部室建立交流学习档案,对交流学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培训结束后,由交流 ……(未完,全文共1855字,当前仅显示11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业务交流学习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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