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关于《采购条例》
(一)实施情况
(二)上位法修订对《采购条例》实施的影响及有关修改建议
二、关于《注师条例》
(一)实施情况
(二)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三)上位法的修改对《注师条例》的影响
三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四)对《注师条例》的修改建议
三、关于《会计条例》
(一)《会计条例》实施情况
(二)上位法的修改对《会计条例》的影响及建议
1、《会计条例》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一)《规定》实施情况
2、人代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
5、决算经审查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二)上位法修订对《规定》实施的影响及建议
……
市财政委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委负责实施的**经济特区法规和市较大法规为:《**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注师条例》)、《**市会计条例》(以下简称《会计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四部法规均在执行。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关于《采购条例》
(一)实施情况。
该条例于2012年3月1日实施。我委按照《采购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014年,我委严格按照《采购条例》要求,为建立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实行了“商场供货(含电商)+网上竞价”改革;开辟绿色通道,强化专业采购,出台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扶持政策,推动了医用通用耗材批量集中采购和战略合作。
在制度建设方面,牵头出台了《**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通用医疗耗材批量政府采购工作试行方案》和《**市
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了《2014年**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13类医疗设备)和《2014年**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14类医疗设备)、《关于加强政府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出现了冲突。
考虑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被取消,建议《采购条例》第十四条中“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修改为“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二、关于《注师条例》
(一)实施情况。
《注师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该条例,我委作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我委一直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核准)。2014年度,我市共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新设申请3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4家(其中1家为2013年受理)。
(二)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2014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政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先照后证”改革。为此,我委重新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2014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就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的衔接工作作出规定。我委进一步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业务流程的规定》。目前,《注师条例》中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已停止实施。
(三)上位法的修改对《注师条例》的影响。
《注师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师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公布了《注师法》修正案。《注师法》修正案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修改,一是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二是删除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三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根据《注师法》的修改,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_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注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在特区设立的_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已停止实施。
(四)对《注师条例》的修改建议。
我委根据此前的《注师法》修正案,己于2014年草拟了《注师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等都作了较大修改,如大幅度增加合伙所的合伙人数,增加有限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允许设立个人所等。但对照新的《注师法》,该草案对《注师条例》进行大幅修订的依据不足。
财政部拟于2015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24号令)进行修订,我们认为该办法的修订对《注师条例》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和立法上的不足,但需要时间显现。因此,我委建议待财政部24号令作出进一步修订并待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组织对我市《注师条例》进行修订。
三、关于《会计条例》
(一)《会计条例》实施情况。
根据《会计条例》的规定,我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和会计咨询等工作。《条例》自颁布以来,我委严格按照职责履行,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2009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的《关于**市财政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自2010年起,我委不具有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能,只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二)上位法的修改对《会计条例》的影响及建议。
1.《会计条例》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 ……(未完,全文共4833字,当前仅显示24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市财政委法规实施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