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高颖佳
【摘要」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各地都进
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拙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的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关键词1网络;司法拍卖;责任承担;模式;类型化一直以来,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实现成本高,成交率、成交价、透明率“三低”,恶意串标等乱象丛生以及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等弊端广受垢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落实司法公开公平的理念,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从不同程度上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重庆市率先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全市司法拍卖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部进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电子竞价公开拍卖,成为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先锋。2011年,上海市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开通互联网同步拍卖平台,将所有的司法委托拍卖全部进人该中心拍卖并全部上网同步拍卖。2012年,浙江省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实现了拍卖方式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而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也开始效仿“浙江模式”实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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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业的兴衰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阶段是1991年到1998年。在这一阶段,由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拍卖的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②,仅仅给了司法拍卖的合法名分,并没有对于拍卖主体、拍卖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法院自行拍卖与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并存。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规范,一些法院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关于法院自行主持司法拍卖公正性和专业性的质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考虑规范司法拍卖的问题〔3〕。
第三阶段是1998年到2009年。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改革思路,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委托拍卖制度。主要有1998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001年《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拍规定》),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拍卖变卖规定》)等。《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将法院自行拍卖排除在外,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委托拍卖之路。但是实际上,强制性的委托拍卖、拍卖机构本身运作缺乏成熟的运行机制以及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委托拍卖成为民事执行领域中侵害当事人权利最严重的内容。[4]尽管在随后的《拍卖变卖规定》、《委托拍卖变卖规定》中不断强化司法拍卖的强制性,突出法院的监控作用,但是收效甚微,甚至带来了新的司法腐败问题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公信力。
第四阶段是2009年至今。面对委托拍卖带来的各种问题,各级法院逐渐意识到拍卖机构并不能担当阻隔权力寻租行为的重任,因此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和尝试〔’〕。最高院在2011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拍卖规定》)的第1条便指出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2012年民事诉讼法也对于司法拍卖主体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正当性。
从司法拍卖的各个阶段可以看出,司法拍卖的发展一方面与拍卖行业的兴衰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关联,拍卖行业的成熟和健全是司法拍卖顺利有序进行的保证,显然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拍卖行业并没有做到,甚至到现在,法院的司法拍卖和政府的公物拍卖还是拍卖公司主要的业务,企图通过不成熟的市场来约束司法权力,只会适得其反;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从一开始的笼统规定到后来司法解释将改革的主导权交由地方法院,都使得司法拍卖改革不能向所期望的方向前行。
但当前司法拍卖中的种种问题,其根源或许还在于各级法院在推进委托拍卖制度化过程中的实用主义,即偏重于流程操作,而忽视对法院、拍卖公司和其他司法拍卖参与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忽视各方之间权利(力)与责任的对应及各自的界限。[6因此导致了权责不明、有权无责,司法拍卖似乎成为了大锅饭,谁都可以分一杯羹,却谁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也直接导致了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改革动向。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模式
从全国范围的法院实践来看,尽管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也受到广泛讨论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网拍平台模式”;一种是以重庆为代表的“产权交易机构模式”;还有一种是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淘宝网模式”。
(一)网拍平台模式
网拍平台模式是在没有改变当前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由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然后通过程序严密的电脑配对软件系统确定拍卖机构,再进人上海市拍协统一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的方式。f}〕这里的统一拍卖平台就是上海市2011年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它在成立之初就开通了市商务委和工商局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拍卖中心现场与互联网同步拍卖平台,将所有的司法委托拍卖全部进人中心拍卖、全部上网同步拍卖。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仅仅提供交易平台,并不是拍卖公司以外新的市场主体。参加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司仅仅是通过拍卖行业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并没有改变原来委托拍卖的模式。另外,这一网络交易平台的关注度和用户群有多少,它所带来的影响力等也有待考证。
(二)产权交易机构模式
产权交易机构模式引人了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重交所),采用重交所代替拍卖机构单独拍卖的传统机制、电子竞价代替击褪成交的传统拍卖方式、严格制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代替所有拍卖机构均可从事司法拍卖的传统做法[s7。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重交所是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设立了“隔离带”,进而从 ……(未完,全文共11790字,当前仅显示28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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