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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16/7/19 10:25:29
目录/提纲:……
(一)代位权制度的含义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演进
(一)立法_的不同
(二)价值定位的不同
(三)法律应用的不同
(一)法律体系问题
(二)实践中的不足
(一)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代位权制度的实施机制
(三)拓展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四)完善代位权期限限制
(五)引入代位执行制度
……
毕业论文: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首次加以引用。由于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初始,政府层面更多地考虑的是如何解决“三角债”的问题,所以对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做了大范围的修订,摒弃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入库规则”,缩小了该项权利的客体范围,将其仅仅局限于合同之债中。诚然,这样的修订与变革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三角债”的历史遗留问题,但由于该项制度在引入之初即违背了民法上的传统理论,经过时代的变化与发展,该项制度的很多弊端已逐步显现。本文拟从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起源入手,在多个方面比较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中代位权制度的不同,从深入分析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于立法机制上存在的欠缺之处入手,进而就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独立性的见解与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缺陷;完善建议
Abstract:Creditor Subrogation System initially originated in Common Law of France, and it was referenced first in Chinas Contract Law in 1999. The government considered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mechanism.
Key words:creditor; subrogation ;legal defect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前言
作为债的保全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解决“三角债”等问题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它对传统民法中的“入库规则”进行了深层次的变革,所以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定的缺陷。如何完善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理论探究以及相关资料的梳理归纳,对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而对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与制度构想。
一.代位权制度概述
(一)代位权制度的含义
就如何准确界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学术界普遍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1】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2】然而无论哪种观点,学术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的界定大体上是趋于一致的,即债权人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即是债权人在法律框架中行使代位权的具体结构和规范体系。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演进
清末时期,我国历史上首次正式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晚清政府在清末变法中开始仿效西欧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开始建立健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体系,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随之被引入。
民国时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从本规定来看,当时的代位权制度在立法设计上与法国民法较为接近,强调债权的保全性及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未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三角债”也不断涌现,交易成本的增加,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当时的社会诚信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中增加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随后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说,中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促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制度体系亟待变革。
二.现行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中代位权制度比较
由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然借鉴了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又依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但重在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由此,笔者将从几个主要方面深入解析、对比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立法_的不同
1.我国的立法_
我国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合同的履行”的章节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样的立法_清楚地告诉我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仅适用于合同之中,而不包括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
2.传统民法的立法_
法国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规定在民法典“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的“债的效果”的内容之中。而日本民法典将其规定于“债权”的“债权的效力”的内容之中。【3】总之,在传统民法立法_之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被规定在“债的总则”之下的“债的效力”,其意义在于对所有民法意义上的“债”进行立法。
3.立法评价
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中国目前没有民法典,而法国和日本均有。客观地说,这样的解释也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解释,虽然我国并无《民法典》,但是我国存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体系虽然不如《民法典》完善,但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是对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第二,中国当初的立法动机即在于解决“三角债”,着重于维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中国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即是专门用来解决合同之债的,其它诸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情形却被忽略。
(二)价值定位的不同
1.我国的价值定位
正如上文所说,我国之所以会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急于解决“三角债”的问题,这样的立法动机决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更加强调效率价值。基于代位权法律特性的考虑,现行《合同法》中对代位权中债权人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规范性与限制性要求,目的是防止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这种立法宗旨正体现了我国债权人代 ……(未完,全文共10921字,当前仅显示25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