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新疆生态环境现状
(一)干旱少雨,蒸发强烈,水资源分布不均
(二)沙区植被覆盖度增加,沙漠化速率减缓
(三)生态环境部分改善与局部恶化并存
(四)盐尘暴危害大于沙尘暴
(五)气候变暖,冰川消融,水土流失加剧
二、新疆环境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一)环保法规体系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符合新疆地域特点的地方标准严重不足,不能完全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特殊需要
(四)各地州市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迫切开展
(五)环境执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
2、地方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地位尴尬
3、诉讼成本过高,鉴定困难,程序复杂、耗时长
4、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5、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内部机制不力,环境公益诉讼有待完善
(六)公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有待加强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新疆环境法治建设的实现途径及构想
(一)健全和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明确立法重点
(二)以实现绿色发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目标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刑法保护
(四)构建并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五)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六)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2、进一步明确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地位
3、充分运用司法职能,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保驾护航
四、结语
(三)》,2006:755-……
“一带一路”战略下新疆环境法治保障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带一路”战略下新疆生态环境与环境法制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环境立法与执法不能完全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存在着急需破解的环境法律难题。鉴于此,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构想,进一步明确新疆近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重点、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以期为新疆融入“一带一路”,实现开放共赢,提供环境法治保障。
关键词:一带一路;新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中心,与8个国家接壤,有5600km的边境线,拥有17个国家一类陆路开放口岸和2个航空口岸,古丝绸之路的南、北、中三条通道全境通过,是我国向西开放的国门和窗口,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极为便利的条件。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是新疆的重大历史机遇[1]。然而由于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脆弱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此,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的地位,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带一路”的先行作用,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实现新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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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被气流携带到5000公里以外的地方,对当地农牧业乃至华北地区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五)气候变暖,冰川消融,水土流失加剧。
新疆冰川总数达18311条,冰储量2623.47km3,约占全国冰川总储量的46.8%。受气候变暖、人类活动增多等因素影响,新疆的冰川加速消融,许多小冰川已消融殆尽,水土流失加剧。研究显示,天山区域冰川近30年退缩了15%-30%,20年后将退缩60%,50年后将退缩80%-90%。
二、新疆环境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新疆作为西部开放前沿,正从亚洲大陆的地理中心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转变,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中更是责无旁贷。新疆各族人民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如何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这一问题,已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必须坚持“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之路。但从当前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体系来看,环境立法与执法不能完全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现状令人堪忧。
(一)环保法规体系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历来注重资源与环境保护,自治区人大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分别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颁布并修订完善多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先后进行修订。
近年来,新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危险废物、森林防火、湿地保护、伊犁河流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等环境保护问题,专门制定并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0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10月)、《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9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等地方性环境法规、政府规章。环境立法取得很大进展,但环境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如有关生态补偿、能源通道建设、伴生放射性矿监管等。甚至有些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等专门立法。而这些几乎都涉及到“一带一路”战略在新疆的实施[3],如新疆加速构建交通大通道、能源大通道,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优势资源开发等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地方立法方面,有些上位法没能及时制定对应的实施细则,影响该上位法在新疆的实施[4-5]。
(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条例未能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作为新疆的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11年12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从新疆实际出发,吸纳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这一原则。将民生问题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但未能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生态红线、政策环评、跨区联合防治、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的制度内容,以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见,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条例未能充分体现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符合新疆地域特点的地方标准严重不足,不能完全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特殊需要。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拥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但新疆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却没有充分地运用该项权利。目前,符合新疆地域特点的地方标准严重不足,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并不完全适用新疆特殊的地理环境,这对新疆的环境保护与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应结合实际,制定反映新疆特色的地方标准。
(四)各地州市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迫切开展。
目前,新疆除了乌鲁木齐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为完善外,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等地州市分别对本辖区的重点和环境敏感区进行了立法,就博斯腾湖、额尔齐斯河、伊犁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渔业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各地州市未系统对本辖区的重点和环境敏感区进行立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急需开展。
(五)环境 ……(未完,全文共8453字,当前仅显示23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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