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如承保赌博风险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产品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完全炒作概念、无实质内容意义的噱头性产品
(六)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产品
(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利益的产品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的保险产品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经营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一切险”等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
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其他保险。不能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其险种归属为其他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炒作、哗众取宠等性质的词汇。
第四章 保险条款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释义等。
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可根据各险种特点进行增减。保险条款的表述应当严谨,避免过于宽泛。
第十四条 保险条款总则可以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损失原因
列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何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损失内容
列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何种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其他费用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其它何种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情形除外
列明出现何种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原因除外
列明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损失除外
列明何种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有涉及保险人不承担、免除、减少保险责任的条款,应在责任免除部分列明。
第十七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
(2)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八条 海上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约定保险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间,也可以约定保险期间起讫点。
第二十条 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签发保单,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及时核定、赔付等义务。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防灾义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损害事故通知义务,损害赔偿请求协助义务,追偿协助义务,单证提供义务等。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二条 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可以约定包括保险标的损失计算方式、赔偿方式、赔偿责任确定基础、残值处理、免赔额(率)计算方式、追偿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条款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争议处理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未完,全文共6501字,当前仅显示22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