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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7/10/30 7:36:11

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思考

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扣税和结算双重功能,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税收征管实践中反映出此种发票难管、难查,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难点
难点一:开填对象难以确认。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领购对象是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开填对象仅限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买卖农产品应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商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双方均应照章纳税。该项发票开填规定赋予了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鉴别农产品销售者身份的义务,但事实上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无能力对农产品交售者逐一作到底是农业生产者,还是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的身份认定,同时,税务机关也无力对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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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税务机关查处问题提供了方便。目前,收购发票的管理还处于人工管理阶段,效率低下,管不了,管不好,查不实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切入点与目标
为控管收购发票开填、使用及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作出了包括实行驻厂管理,测算投入产出率,推行转账结算在内的种种努力,但最终功败垂成,无功而返。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归结于两点:
一是未从制度上突破,始终试图在现行增值税政策框架下去探索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途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是制约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主要原因,解决制度带来的问题,首先要从制度本身着手,否则都是徒劳。二是未纳入计算机管理,始终停留在人工管理的层面。新税制推行不久,各地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泛滥成灾,大案要案不断。后实施“金税工程”遏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势头。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变革,不难看出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性。总之,完善制度、更新管理手段是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现实选择。
加强收购发票管理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有两项:一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收购者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杜绝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发生;二是划清“农民”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之间的界线、“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之间的界线,让从事农产品购销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依法纳税。
三、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对策
首先,废止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征收率为4%,不设起征点,按销售额乘以4%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再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再除以(1+4%),目的是方便计算。
第二,规定已办理证照的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为代扣税款的2%。
第三,代扣税款按规定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入库,然后再层层划拨到纳税人所在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办理代扣税款的退付。乡(镇)政府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不予办理退税,此种未退税款归乡(镇)政府支配,以提高其甄别“农民”与“非农民”“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的积极性。为避免乡(镇)政府截留应退税款或不及时办理退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农产品产量、商品率确定一个预警值,如200元,月退税额在200元以下的见票就退,先退后审;对月退税额在200元以上的,实行先审后退,以便将冒充“农民”的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从“农民”队伍中清分出来不予退税。
第四,农业生产者持本人身份证和索取的收购发票(收款方收执联)于收购发票开填月份起第4个月至第12个月到当地财政所办理退税,退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次,对收购发票进行改版,并开发推行收购发票采集、审核软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新版收购发票增设代扣税金栏和实付金额栏。代扣税金栏按收购金额乘以4%计算填列,实付金额栏按收购金额减去代扣税金金额之差填列,反映收购者实际付给农产品交售者的金额。
第二,调整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收购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规定调整为纳税人 ……(未完,全文共3411字,当前仅显示17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