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二)预算和审计委员会
(三)组织其他辅助决策机构提供决策参考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四)委托的签字、日期等
(三)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议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政策法规及上级单位规定须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董事会……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实效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第二节 董事会工作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可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负责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准备和递交上级单位要求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并负责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以及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以下辅助决策机构: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负责人、行业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研究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提出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就公司的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和资本运作方案等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二)预算和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负责人和经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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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四)委托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的议题或提案
(一)在发出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题或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议题或提案时,视需要可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议。原则上需要采用书面提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提议。口头提议或书面提议都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和提议日期等;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口头提议或收到书面提议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合理期限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议题或提案的审议,采取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
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题或提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纪要、决议上签字。
传阅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仅限于董事会会议不能现场召开,但又须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时采用。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应在需要表决、确认事项的文件上签字,以表明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非任董事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认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如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也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人员应就每次会议作详细记录,不需要或未能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的,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和董事会秘书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或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
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题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情况);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参加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文本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文本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 ……(未完,全文共5772字,当前仅显示20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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