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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2/22 8:13:55

**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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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的现场办公会或协调会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15 万元至 150 万元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150 万元以上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第五条 经立项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等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项目申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含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师范大学物资“验收--审验”工作细则(试行)》《**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承担经费管理和使用责任,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付款,并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财务报帐流程和要求与学校其他项目报账流程和要求基本相同,其中基金会相关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单笔经费支出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在职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支出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在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基金会工作的校领导和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凡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报销,须附上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和相关附件(如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未完,全文共1154字,当前仅显示7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