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
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或以劳动、经营和投资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向全体股东负责,受其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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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0;街道“三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三)对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和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审计整改;
(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八)对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备案;
(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
(五)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与街道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
(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原始材料,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的执行;
(二)监督“三资”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及问题整改等;
(三)对本社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
(四)监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对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董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受理股东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八)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准白条抵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准出租、转借
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钱,会计负责管账,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实行支票与印鉴分管,并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立债务登记簿,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切实掌握债务家底。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每三年审计一次(含)以上。
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收款收据以及
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的领用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会计要将使用完的存根做好存档保管工作。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给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 ……(未完,全文共8348字,当前仅显示22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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