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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交集团车辆维修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1/6/5 8:56:25

市公交集团车辆维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公司所属单位车辆运修分离政策,规范车辆维修、结算流程,有效降低维修成本,逐步构建市场化维修机制,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报修流程
第二条 公司车辆正常维护保养或临时发生故障,必须报请用车单位同意后,方能进修理厂进行相关维护作业。
第三条 车辆进厂报修,驾驶员须携带该车《维护记录卡》向质检员报修,同时详细描述车辆故障,驻站质检员则需比对该车历史过往维修记录,并与维修单位共同拟定维修项目。
第四条 驻站质检员依据驾驶员描述的故障填写《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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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站质检员负责全过程的跟踪及监督。单次维修更换配件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质检员签字确认,费用超过500元的须由驻站质检员报用车单位审批并签字确认(线上交流、拍照、视频等多种方式均可,但最终须以现场签字为准)。
第十条 如确因判断失误,并导致换件后没有排除故障的,或因无法找到故障原因采取换件方式试车后,仍未排除故障的,质检员必须督促维修单位将新件拆卸退回,已退回的新件,质检员需在《维修检查记录表》中备注说明。
第十一条 凡进场车辆维保作业完成后,各驻站质检员须在随车《维护记录卡》中按维修内容分类,详细记录维保作业项目及换件情况并依据《车辆维修合同》对车辆的维修项目准确开具维修工时,填写完工时间,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 验收流程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含事故车维修)完成维修单位检验合格后通知质检员,质检员对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部位的车况技术性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维修单位及时通知用车单位接车。
第十三条 接车时,用车单位需对所有维修项目和车况技术性能进行核查,由送修双方和质检员现场填写车辆验收交接单,核实无误后用车单位驾驶员须在驻站质检员处领取该车的《维护记录卡》,方能出厂上线营运(如二保、三保或发动机大修作业车辆,必须经公司检测站上线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场参与营运)。
第五章 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 《报修单》作为维修项目、工时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须定期(每周)收集、校对。《报修单》由一式四联组成,驻站质检员填报完成后的红联交维修单位作为结算凭证,蓝联交用车单位校对,黄联交修理车间作为维修动工凭证,白联交由质检站负责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维修费用结算周期,每月30日前维修费结算单据送集团业务部室审核。
维修保养车辆结算方式:维修单位凭质检员开具的《报修单》和驻站质检员签字确认后的《维修结算单》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做好单车明细和各车队的汇总报各用车单位;
事故车辆结算方式:维修单位凭现场签订的《车辆碰擦报告单》报各用车单位。
第十六条 各用车单位应凭维修单位提供的单车明细和车队汇总,依照车队初核→生产办公室复核→用车单位经理核签的流程进行内部核 ……(未完,全文共1841字,当前仅显示11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公交集团车辆维修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