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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

发表时间:2023/5/16 17:57:35
目录/提纲:……
一、存在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信力不足
1、选任的代表性不足
2、推荐程序的公信力不足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责配置失衡
1、司法能力与审判职权配置失衡
2、工作责任与审判职权配置失衡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2、参审的随机性不足
3、经济补助难落实
4、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1、拓展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代表性
2、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
3、优化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配置,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
4、建立陪审员履职监督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

【论文提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以来,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使人民陪审员在代表性、选任程序、职权配置、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存不足。为此笔者建议从拓展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优化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配置、建立陪审员履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居于核心和焦点的位置。但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却广受民众质疑,民众信访不信法的趋势日益加重,司法公信力逐渐下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个别案件裁判失当,新闻媒体片面报道,网络舆论推波助澜等因素之外,民众对司法活动缺乏了解,从而对司法行为产生误解,对法院裁判作出误读,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加强法院与社会大众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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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推荐单位的骨干,与工作发生冲突,常常无法正常参审;推荐单位可有可无的人员,工作积极性低,责任性差,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由于没有明确标准,人民陪审员选任中的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等行为也无法防止。另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选任,与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责配置失衡。
1、司法能力与审判职权配置失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求人民陪审员不仅对案件事实认定,而且要对法律适用进行独立判断。但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一般不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但由于受培训资源和条件的限制,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和内容都非常有限。而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已渐臻完善,历年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汗牛充栋。作为一名审判法官,不但要熟悉审判业务所要求通晓的基本法律,而且要熟悉特定领域的一些特别法律,需要较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作铺垫,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突击”或“恶补”完成。人民陪审员经过短期的培训,当然不能达到专业法官的知识水平,甚至很多只能是一知半解的“半瓶水”。由于缺少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审判经验的积累,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在庭审技巧、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也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司法能力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把自己摆在陪衬的地位,不溶入庭审;在合议庭合议时,发表意见随声附和,或者经法官做解释、“临时培训”后同意法官意见,没有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事实上的“陪而不审”。
2、工作责任与审判职权配置失衡。权力应受到制约。《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官职责”。但人民陪审员在享有审判权的同时,几乎不承担实质责任。一些人民陪审员选任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或怠于参加审判,由于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般也不靠法院的工资和奖金维持生活,法院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约,造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质量和效率低下。《决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程序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这条类似开除的规定看似严厉,但实际上很难对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职形成有效制约。人民陪审员本身并不是一种职业,主要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利的体现和象征,这就决定了人民陪审员缺乏追求职业稳定的动力,因此免除其职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对其监督制约力度并不大。实践中一些法院制定了针对人民陪审员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但由于这些监督主要目的是“评优”而非“选差”,益于鼓励先进,不利于鞭策后进。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使监督处于虚位状态,无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一般预防。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1.工作时间难以保障。按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的程序有阅卷、开庭审理、合议、法律文书审签,这四个程序在不同的时间段,一个陪审员在一件案件中至少必须分四次到法院,每次所需的时间短则半小时,多则一天。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改期开庭、改期合议、多次开庭、多次合议也屡见不鲜,这样一个陪审员来法院参加审判活动的次数就可能不是四次,而可能是五次、六次,甚至更多,而且法庭开庭或合议时,不仅有陪审员,还有法官、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书记员、速录员等诉讼参加人,时间一旦确定就不便更改,法院对陪审员这种多次性、临时性、即时性的使用特点,要求陪审员随时准备听从法院的召唤,最好能随叫随到。事实上,人民陪审员通常都是兼职的,而拥有较好学历和工作能力的陪审员本身的工作往往也比较重要,因此,陪审与本职工作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虽然也可以请假,但多次请假对本职工作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时,优先本职工作往往成了必然选择。实践中有的部门或单位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考虑问题从部门利益出发,对陪审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一些企 ……(未完,全文共6321字,当前仅显示22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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