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
同志们: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下面我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三个方面来讲这堂党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一是实现纪法分开。2003年版《条例》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2015年版《条例》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2015年版《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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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引领力。
2.政治导向更加凸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的修订,凸显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一是聚焦强化政治领导,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聚焦筑牢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条款。三是聚焦涵养政治品德,紧扣“七个有之”,特别是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四是聚焦规范政治言行,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z-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3.服务保障更加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对此,《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外,《条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4.执纪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坚持严字当头,文名公众号整理,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总则各章中予以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此外,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理。这些从严规定,持续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5.剑指问题更加精准。《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政性时代性针对性。比如,剑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治骗子,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违纪问题,修改完善、新增多个条款。同时,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新增10个兜底条款,把与《条例》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6.纪法贯通更加全面。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围绕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细化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第十七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在第二十一条增加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在第二十六条修改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在第四十三条增写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接收和处理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7.严管激励更加充分。一方面,《条例》围绕做到严抓严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总则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删除“约谈函询”,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旨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另一方面,围绕激励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条例》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8.作风引领更加突出。《条例》的修订,着力促进广大党员锤炼党性、严守党纪、纯洁党风,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集中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汲取养分,坚定廉洁定力,倡导新风正气。在总则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 ……(未完,全文共7634字,当前仅显示35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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