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林区检察_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一)林区检察_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
(二)林业检察_的现状
二、现行林业检察_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_不顺,企业办政法不符合国家司法统一原则
(二)缺乏人大监督
(三)林区基层院设置不合理
(五)经费没有保障
三、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是由国有林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二)林区检察_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自成体系
(三)林业定性定位的重大调整,决定了国有林区司法保障体系必须以国家为主体
(四)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使得国有林区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突出
四、林区检察_改革的方向和设想
(二)建立和完善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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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区检察_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一)林区检察_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年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年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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