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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乡镇(街道)消防所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7/24 12:13:20
目录/提纲:……
(二)根据季节特点和火灾规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六)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完成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消防所全面工作
(二)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组织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三)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例会
(四)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防火巡查检查、举报投诉核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调灭火救援现场所需物资,指导村(社区)应急消防服务站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教育,抓好组织建设和廉政教育,督促指导所属人员依法履职
(八)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掌握辖区基本情况,提出针对性工作对策和意见
(二)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和程序
(三)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建立健全台账、档案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保护火灾现场,了解掌握火灾单位(场所)基本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
全市乡镇(街道)消防所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全市乡镇(街道)消防所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开展防火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所的管理运行,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独建”消防所是指设置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小型消防站内,经总队验收合格、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消防所。
“联合建”是指设置在镇政府内,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消防部门派驻人员联合组成、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消防所。
“依托建”是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兼职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消防所。
第三条〔工作_〕乡镇(街道)消防所是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实体化运行机构,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协调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统筹辖区消防工作。
“单独建”消防所为消防救援大队派驻乡镇(街道)的工作机构,接受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
“联合建”“依托建”消防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接受消防救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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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核查,建立健全台账、档案;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保护火灾现场,了解掌握火灾单位(场所)基本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联合建”“依托建”消防所职责】 “联合建”“依托建”消防所及其所长、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分别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工作
第九条【消安委办职能发挥】消防所是消安委办实体化运行机构,应当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五大”责任。
(一)掌握消防工作形势,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二)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报告突出风险和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和_措施;
(三)提请镇街政府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村(社区)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指导辖区政府专职消防站、小型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以及社会单位(村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灭、宣”一体化建设以及灭火救援演练工作;
(五)通报火灾事故、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实施警示约谈,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办、问责,发布消防安全提醒警示,督促相关部门、村(社区)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定期对网格员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对网格员发现上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条【巡查检查】“单独建”消防所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一)巡查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消防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应予以公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巡查检查计划,同时报备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消防所应当建立本级巡查检查单位库和人员库。单位库应将符合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社会单位全部纳入并动态更新。人员库应当包括消防所全体人员;
(三)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着制式服装,佩戴证件;
(四)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检查情况;
(五)巡查检查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巡查检查全过程记录,并规范视频的存储和管理;
(六)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被各级通报、督办的隐患单位,应当加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
(七)对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治理,应当及时纳入双随机巡查检查任务,按照要求开展巡查检查;
(八)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结果全部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严禁体外循环、弄虚作假。
“联合建”“依托建”消防所开展巡查检查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核查】消防所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核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开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实地核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佩戴工作证件。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消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隐患处理】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按期复查,及时归档;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行为,及时抄送消防救援大队实施。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消防所应当加强常态化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一)制定消防宣传工作计划,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
(二)指导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消防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四)发动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五)加强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宣传教育培训,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协作机制】消防所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协作机制,共享基础信息,开展联合检查,对公安派出所移送的消防违法案件及时核查处理。对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隐患及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电动自行车长期大量违规存放、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抄告公安、住建等部门。
联合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人员疏散、火灾事故调查、消防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办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来访接待】消防所接待来访群众应当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对群众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详细登记,填写受理登记表。属于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办理;对不能立即办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先行受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未完,全文共5713字,当前仅显示26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市乡镇(街道)消防所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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