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消防/公安/执法/法律/法制/规章制度/>>正文

全市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

发表时间:2024/7/26 9:39:52
目录/提纲:……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记录
(一)双随机检查应当记录消防许可、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应当记录特定检查事项、检查情况等内容
(三)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开展的复查,应当记录复查项目的整改情况和结论意见
(四)隐患举报投诉核查应当记录核查、处理情况以及告知情况或无法告知的原因
(五)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执法人员的姓名、干部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六)委托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情况
(九)依法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_裁量权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等情况
(二)消防救援机构承办部门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情况
(四)依法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消防执……
全市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火灾事故调查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全过程,是指从消防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
第三条【工作原则】 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工作原则,实现消防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消防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消防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组织领导】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全过程记录方式】 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全过程记录要求】 以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等形式对消防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时,文书的格式、填写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9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 经行政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除勾选违法行为选项外,还应当在“具体问题”栏记录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具体建筑、场所、部位,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名称、数量,具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录入】 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责令改正情况利用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录入或于当日(夜查的于次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补录。
第四节 调查取证环节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环节】 消防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姓名、干部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六)委托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情况;
(九)依法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五节 告知和听证环节
第十八条【告知环节】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情况应当在告知书或者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举行听证环节】 举行听证时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节 审核决定环节
第二十条【审核决定环节】 消防执法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_裁量权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等情况;
(二)消防救援机构承办部门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情况;
(四)依法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批记录】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按照规定逐级进行审批,记录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分别签字和载明日期。
经集体讨论(议案)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议案)情况;经法制(法制员)审核的,应当记录审核意见。
第七节 送达、执行环节
第二十二条【记录内容】 消防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消防执法决定情况;
(三)催告情况;
(四)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五)依法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送达记录】 送达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签收,并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或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五)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六)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并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七)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四条【执行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决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
(一)应当制作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音像记录方式】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音像记录应当包含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音像记录前准备】 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前,应当检查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对。
第二十七条【音像记录情形】 执法人员从事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其它音像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一)开展行政检查;
(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物证、现 ……(未完,全文共5486字,当前仅显示25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市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