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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4/8/2 15:06:53
目录/提纲:……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开展统计科学研究、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有所创新的
(四)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五)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一)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瞒报压报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不按照职责规定履行本单位、部门职责的
(四)隐瞒不报或者拒绝、拖延上报统计资料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警情、火灾或其他业务统计数据严重不实问题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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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应用,确保火灾警情统计信息采集数据与火灾调查工作数据有效衔接,发挥统计数据服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总队《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队火灾与警情统计管理工作依托全国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开展,总队火灾调查工作依托新版全国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开展。
第三条 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应坚持真实、客观原则,及时、准确采集相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资料。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5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系统”。具体责任如下:
(一)指挥中心:负责对警情信息和出动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定期将“统计系统”中数据与承担火灾调查的业务处(科)移交数据进行比对和查验。
(二)承担火灾调查的业务处(科):负责每月统计“监督系统”中上一个月(或按实际工作需要时间范围内)的火灾伤亡人数等相关信息数据,移交指挥中心进行数据比对核查。
(三)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两个系统”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完善或修正、检查等工作,确定具体操作人员,大队负责人是辖区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填报程序
第九条 “统计系统”的录入工作应按照《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全省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对所有符合录入范围的警情应在警情处置完毕后第一时间创建警情信息,并将已掌握的信息先行录入。出动信息应在警情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完成填报;火灾信息应在火灾处置完毕后48小时内完成填报。
第十条 出动报告和火灾报告的审核工作应在信息送审后的24小时内完成。审核中被退回的信息,采集单位须在信息退回后的24小时内完成修正并重新报审。审核通过后的信息发现存在问题的,由上一级单位予以驳回,被驳回信息的修正、重新审核工作应在72小时内完成。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每月出动信息和火灾信息录入率不应低于95%;翌月5日前,上月的出动报告、火灾报告审核率不应低于95%。
第十一条 “监督系统”的录入工作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关于启用新版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对所有适用一般调查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由具体开展火灾调查的人员完成“监督系统”中火灾调查信息的填报。
第十二条 未出动火灾的信息填报工作,由属地支队或大队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的72小时内在“统计系统”中创建未出动火灾报告,并按相关填报程序完成“两个系统”中数据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系统”中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流转结束24小时内,由火灾调查人员负责填写《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信息衔接表》,并向“统计系统”录入人员移交;录入人员根据移交的火灾调查信息,及时更新完善或修正“统计系统”已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火灾,应按填报程序重新填写《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信息衔接表》,“统计系统”录入人员根据更正信息同步修正“统计系统”中已审定相关信息。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作为消防业务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总队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开展统计科学研究、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有 ……(未完,全文共2444字,当前仅显示15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消防救援队伍火灾警情统计与火灾调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