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二级数据,指泄露后对国j-a全以及组织、个人合法权益无危害的数据,一般共享属性为“无条件共享”
(四)一级数据,指面向社会面开放共享的数据,可通过**市数据开放平台以下载或者接口调研的方式直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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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救援总队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城市数字化转型“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总体要求,规范**市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基础数据的采集、甄别、汇聚、治理、应用和安全管理,推动基础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管理应用,深入赋能**消防救援各业务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消防救援队伍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市数据条例》《**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总队执勤训练、政工、防火、后勤、纪检等各条线生产基础数据的采集、甄别、汇聚、治理、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适用本办法。从外部共享获取的基础数据,遵从获取方的数据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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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推进基础数据治理,编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对接共享外部数据资源。
总队各级机构的业务部门为数据来源部门(以下简称“数源部门”),部门负责人为主责基础数据的第一责任人,对基础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负主责,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本级信息化办,制定采集汇聚、分类分级、甄别治理、校验更新、防篡改等基础数据管理机制;梳理数据清单和编目;审批基础数据开放共享申请;开展基础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来源不明晰或存在交叉的,由本级综合办公部门统筹管理。
总队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支队级单位以及其他外部单位作为数据需求方时,具有以下职责:保障数据开发利用的合法合规性;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数据不被篡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使用职责。
第二章 数据采集编目
第六条【数据采集】
总队各级信息化领导小组应组织本级数源部门按照“一数一源”要求,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总队基础数据标准等规范,制定主责业务数据的采集清单、渠道、机制和口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集、汇聚数据资源,并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数据编目】
数源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研发时,应在需求编制阶段提出需要利用的基础数据清单,会同本级信息化办明确基础数据的来源或采集方式,现有数据要从总队数据平台获取,确保“一数一源”。系统竣工验收前,应根据总队基础数据标准,向本级信息化办报送《业务系统清单》、《数据类清单》、《数据编目清单》。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对“三张清单”进行技术审查、核查核验和梳理归档,相关数据统一汇聚至总队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发生变更时,数源部门应及时梳理更新“三张清单”,报送至本级信息化办。
第八条【分类分级】
数源部门负责对主责业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分类依据为:执勤训练、政工、防火、后勤、纪检等业务领域。分级依据为:(一)四级数据,指泄露后可能对国j-a全以及组织、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数据,一般共享属性为“不予共享”;(二)三级数据,指泄露后可能对国j-a全以及组织、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危害的数据,一般共享属性为“依申请共享”;(三)二级数据,指泄露后对国j-a全以及组织、个人合法权益无危害的数据,一般共享属性为“无条件共享”。(四)一级数据,指面向社会面开放共享的数据,可通过**市数据开放平台以下载或者接口
调研的方式直接获取。
第九条【数据质量】
数源部门负责制定主责业务数据质量的自查规则,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并向本级信息化办报送数据质量自查报告。信息化办负责依据总队数据标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测,并根据**市公共数据质量报告以及数据质量监测结果,牵头组织数据质量的整改提升。数源部门应针对数据质量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溯源分析、跟踪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信息化办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章 数据共享赋能
第十条【外部共享】
总队信息化办负责根据**政务数据管理要求,依据分类分级情况和共享属性,将总队基础数据编目上传至**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以及数据开放平台,为外部单位和社会面提供数据赋能。“依申请共享”的数据,由数源部门和信息化办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内部共享】
总队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支队级单位通过总队数据平台提交数据共享申请,并填写提交 ……(未完,全文共3349字,当前仅显示17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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