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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消防救援采购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4/8/18 7:52:53
目录/提纲:……
(一)不遵守开标评标等纪律,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现场秩序
(二)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三)履约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总队(支队)、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
(四)一年内对总队采购项目质疑,经核查不成立
(五)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投诉处理
(六)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七)威胁、骚扰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总队各级采购部门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八)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代理机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中标或成交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五)向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十)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二)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不向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告知……
政府消防救援采购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队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总队政府采购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参加总队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向总队各级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含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联合体)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总队对其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总队各级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失信行为是指总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的供应商未遵守信用承诺、拒不履行义务、恶意串通等破坏公平竞争和损害总队权益的行为;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总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的代理机构不履行协议、违反执业规定、损害总队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6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七)威胁、骚扰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总队各级采购部门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八)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代理机构;
(九)严重失信行为之外,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中标或成交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五)向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和人员、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十)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二)一年内对总队采购项目投诉,经核查不成立;
(十三)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分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编制的各类采购文件、文书中存在倾向性条款或排斥、 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的,或者未及时向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告知而导致此类现象发生;
(二)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不向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告知和备案;
(三)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
(六)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收取额外费用、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或不按办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因工作不当、履责不力或其他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等原因,引发争议、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况,被各类巡察、审计或纪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
(二)与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或与投标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恶意串通;
(三)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暗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审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
(五)泄露应当b_m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未妥善保存所代理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或违规对项目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七)对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开展的调查、检查、考核拒不配合,或在调查、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
(八)一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总队各级采购部门发现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总队采购办书面报告(附件)并提交证据材料,并由总队采购办抄报总队纪检、审计、法制部 ……(未完,全文共3672字,当前仅显示19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政府消防救援采购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