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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4/7/22 15:06:40
目录/提纲:……
(一)警情创建
(二)信息填报
(三)信息审核
(四)填报时限
(一)“驳回”的权限根据需要由各总队自行设定,分为“普通驳回”和“高级驳回”
(三)出动报告通过“普通驳回”或者“普通更正”的方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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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的日常应用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数据对消防救援工作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系统应用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
第三条 统计系统应用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应统尽统的原则,严格执行“全口径”统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如实反映火灾形势和火灾扑救、综合性应急救援等任务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系统是辅助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与警情统计工作的专用平台,统计信息数据是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研判灾害风险、掌握事故规律的业务资料和历史记录,不直接作为评价消防救援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统计系统的日常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制订统计业务标准和规范,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指导统计系统升级改造、运行维护,检查监督全国火灾与警情数据质量;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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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并应当在警情处置完毕归队后的24小时内完成填报;火灾报告由调查单位负责填报,并应当在火灾处置完毕后的48小时内完成填报。其中,未接报警情或者非消防救援队伍调查的火灾,应当由辖区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的72小时内完成报告录入。
因火灾调查尚在进行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等相关信息尚不明确的,火灾报告可以选择“正在调查”选项,待相关信息确定后及时完善和修正,原则上不超过调查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
(三)信息审核。各消防救援总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支队为单位统一设定审核流程。出动和火灾报告(含正在调查)的审核工作,应当在信息送审后的48小时内完成。其中,被退回、驳回或者申请更正同意的报告,均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审。
(四)填报时限。警情创建的按时录入率,出动与火灾报告的按时录入率、审核率,每月均不应当低于95%。
第九条 统计信息数据的修改应当由该信息的录入人员或者审核人员进行修改。警情、出动、火灾报告可以通过“驳回”或者“更正”的方式进行修改,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驳回”的权限根据需要由各总队自行设定,分为“普通驳回”和“高级驳回”。“更正”由填报人发起申请,分为“普通更正”和“重要更正”。其中,“普通更正”由支队审批;“重要更正”由支队审核,总队审批。
(二)警情类型中的火灾扑救更改为其他类型时,须通过“高级驳回”或者“重要更正”的方式进行修改,其他情况通过“普通驳回”或者“普通更正”进行修改。
(三)出动报告通过“普通驳回”或者“普通更正”的方式进行修改。
(四)火灾报告除“伤亡人员”相关信息的调整应当通过“高级驳回”或者“重要更正”的方式进行,其他信息通过“普通驳回”或者“普通更正”进行修改。
第十条 警情和未出动的火灾报告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申请作废,作废流程遵循“谁录入、谁申请”原则,并由支队审核、总队审批,作废后的信息不纳入统计范围。警情作废后,关联的出动报告、火灾报告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当需“作废”的警情涉及亡人火警,或者火灾报告信息的“驳回”或者“更正”涉及核减亡人数量、调整火灾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符合上述情形,未经批准,各级单位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二条 本级单位的统计信息可以实现锁定功能,执行锁定程序后,仅支持查询统计功能。上级单位可以对下级单位锁定的信息数据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统计监督提示功能,及时跟踪和监督统计信息数据的填报质量及填报进度,对重要或者异常数据开展稽查,对填报错误等存在问题的数据主动进行驳回。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通过数据应用模块自行组合各类统计指标,查询和分析本级及下辖单位采录的统计信息数据。其中,固定报表样式统一,不支持更改或者删除;自定义报表可以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创建,报表的维护遵循“谁创建、谁更改”的原则,适用范围为单位本级及下辖单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因各地县(市、区)级以上的行政区划新增、撤销、变更,须调整队伍机构的,属地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相关信息公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批。消防救援总队应当在收到批复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变更统计系统中相关行政区划和队伍机构的信息资料。因各地县(市、区)级以下的行政区划新增、撤销、变更,须调整队伍机构的,由各消防救援总队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逐队站创建统计系统账号、登记执勤实力信息。账号和执勤实力的撤销(报废)、变更,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支队审核,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总队备案后方可调整。
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的信息采录和统计管理机制,并根据接处警实际组织创建统计系统账号,登记执勤实力信息,指导系统管理应用和统计信息数据的b_m工作,其中,账号的管理和维护由各消防救援支队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应当建立统计系统日常应用和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与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建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统计系统的管理应用。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至少明确2名干部(互为A/B角)担任统计管理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统计员;政府 ……(未完,全文共4399字,当前仅显示23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火灾与警情统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