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厂中厂”“园中园”概述
二、“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风险分析
(一)厂房使用性质改变导致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变低
(二)群租行为导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三)企业需求导致人的本质安全水平不高
(四)市场运行模式导致安全监管容易出现空白
三、“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是完善行政监管源头把关制度
二是强化租赁多方安全责任落实制度
三是建立常态监督长效机制
一是注重强化消防安全宣传
二是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到位
四是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一是严格建筑防火措施
二是完善各类消防设施
三是强化火源、电源_
一是强化社会单位信息化管理
二是强化智慧消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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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告
“厂中厂”“园中园”作为新兴的生产经营模式,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近年来全国火灾起数来看,“厂中厂”“园中园”火灾发生率并未显著下降,并且发生了具有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这一现象表明,“厂中厂”“园中园”现有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可能存在缺陷或不足。本文将从**市**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2024年生产型企业与“厂中厂”“园中园”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研讨如何构建“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其长远发展的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一、“厂中厂”“园中园”概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家推行大众创业和产业深度转型的政策热潮下,新兴产业与中小微企业迅猛发展,导致工业用地需求增加,园区、厂房内出现了多个单位集聚群租现象,被统称为“厂中厂”“园中园”。在法律上,“厂中厂”“园中园”没有明确的概念或统一的定义,其更多是一种基于市场需求的工业地产租赁形式和以此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模式。
**全区共有“厂中厂”“园中园”58个、涉及企业348家,通过初步摸排发现,“厂中厂”“园中园”租赁形式多样,既有将整个车间或生产线承包给他人经营,也有将单层厂房、仓库分隔出租或将多层厂房、仓库逐层出租给多个小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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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园中园”涉及多个经营主体,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摸排,**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的有92.6%,协议中涉及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有75.5%,主要体现为造成火灾事故的职责界定,而在协议中对厂区、园区公共区域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等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仅有42.5%,对共用区域明确专人防火巡查的不足20%,并且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总体来说,出租方“一租了之”、承租方“不管不问”现象依旧存在,厂区、园区及内设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三)企业需求导致人的本质安全水平不高。
“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均采用租赁模式经营,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没有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的迫切要求,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投入相对欠缺。在增配消防设施方面,承租企业因资金限制,不愿或难以投入足够资源用于消防安全,而出租方出于成本考虑和厂房建筑情况也不愿增加额外的消防设施或服务,这种情况下,消防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将直接威胁到场所的消防安全。在消防安全素质方面,“厂中厂”“园中园”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上岗前多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企业也没有组织过灭火疏散演练,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在消防安全制度方面,多数“厂中厂”“园中园”企业未制定包括责任架构、防火巡查、设施维保、消防演练等在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及档案,消防制度“上墙”不“上心”。例如,**区曾发生一起“厂中厂”企业火灾事故,该企业制定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火源_制度和吸烟管理规定,但在后期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车间负责人下班后电源关闭不到位,多名员工在有大量可燃物的车间中抽烟等隐患比比皆是,人的本质消防安全水平有待提高。
(四)市场运行模式导致安全监管容易出现空白。
鉴于“厂中厂”“园中园”市场运营特点,特别是多头出租导致的主体混乱、时效不确定等,对消防安全最直接的影响是缺少源头把关,比如厂房或租赁企业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不全仍是历史遗留难题;各级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厂中厂”“园中园”内经营主体的变化,也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因分隔出租带来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在分隔出租时封闭或减少,消防设施的布置是否合理,生产、储存、办公等不同使用性质的区域是否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等,而这些往往是导致火灾发生且产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因素。通过调阅近年来相关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发现除追究涉事企业的主要责任外,包括地方党委政府在内的相关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都受到了追责问责,反映出“厂中厂”“园中园”在依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盲区、漏洞。
三、“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防范化解“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风险,必须以_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研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对策,以建立健全“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长效管理体系。笔者通过个人思考,归纳出“四防”对策:
首先是“制防”。只有强化源头治理,扎紧制度“笼子”,才能全面系统细化各部门及主体的安全职责。一是完善行政监管源头把关制度。建议以属地政府为主体,摸清“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底数,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如“厂中厂”“园中园”的租赁多方应在租赁合同确定前及时向属地政府进行备案,对租赁厂房的使用性质进行前置把关;同时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清单,属地政府应将租赁厂房性质变更、功能改变或是布局变化的,及时向规划、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通报,各部门以“事前服务”形式,告知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强化企业消防安全的源头治理。二是强化租赁多方安全责任落实制度。通过出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及设施,公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单位名称及数量,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及公共部位的职责,确保厂区或园区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管理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明确承租方应当履行租赁协议的合同约定,告知出租方本单位生产或仓储的火灾危险性,不擅自改变承租区域的使用性质和功能布局,同时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自觉维护责任区的消防安全,确保自身的消防安全。三是建立常态监督长效机制。属地乡镇基层应急办应当定期对“厂中厂”“园中园”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厂区或园区单位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督促承租方和出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整改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并就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职责部门报告。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厂区或园区整体布局是 ……(未完,全文共5356字,当前仅显示24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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