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人崔清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田文昌、曹树昌两位律师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第三次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年月日发回重审、**年月日再次发回重审的庭审调查,我们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普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清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的认定是正确的,但认定崔清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错误的。辩护人在坚持已经提交给法庭的、原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今天的庭审调查,仅针对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普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交易事实或者虽有交易事实,但开具的发票额远大于该交易额,即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该体现一个“虚”字。而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普兰店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同大连造船新厂有客观的交易事实(劳务)的存在。对大连造船新厂而言,其所接受的发票数额反映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实实在在地应当、也必须支付发票的票面金额-劳务费,该发票并非虚开。造船新厂也没有因为接受该发票而少向国家缴纳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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