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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2/19 16:32:42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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