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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6/5/29 18:54:40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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