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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06/8/5 20:04:52
目录/提纲:……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四)其他单位和人员逐步展开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标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
(二)各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的5‰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
(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接受市机关事业社保处业务指导
(十)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人事部门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市、区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县人事局、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宁政发[1994]184号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三)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列入首批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
  1.本市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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