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二)有必要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
(一)申办报告
(四)管理人员(含财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招生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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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
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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