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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2006/10/9 18:20:08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学校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学校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六十条 学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人事规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十二条 学校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行政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部门职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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