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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7/1/13 15:19:22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厅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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