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国土/管理/培训/学习材料/申报材料/>>正文

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发表时间:2007/4/15 12:25:50
目录/提纲:……
一、土地权利概念
二、土地权利的特征
三、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四、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概况
一、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二)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一、定义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与取得
(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二)不同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不同方式取得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五、宅基地使用权
(一)关于宅基地的处分
(二)关于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六、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二、土地抵押权
(一)定义
(二)可抵押的范围
一、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
二、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
三、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的关系
四、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
(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限
(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四)重复征收问题
(五)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问题
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七、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确定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权利争议的概念
二、土地权属争……

  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第一章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一节 土地权利概述
  一、土地权利概念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一般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体现为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土地权利的特征
  (1)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
  只凭借权利人自已的意思,而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2)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3)土地权利是对世权
  对世权也称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不得干扰权利人依法行土地权利,
  (4)土地权利心须由法规定
  (%)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即土地权利的变动心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还心须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经办理登记后,土地权利才由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原受让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三、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所有权体系: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利用权体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地役权、空间权、耕作权等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权体系的核心,由两个方面构成: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体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取得方式不同分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四、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概况
  土地权利登记简称为土地登记,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变更以及土地权利状态有无负担等,对土地上权利的确立、变更、转移、消灭所作的记录。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基本公式方式,是判断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主要根据。
  土地登记的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在这儿,我们主要说说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这里应该注意,并不是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都享有土地所有权,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村民小组一级要有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一)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
  (2)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3)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满二十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4)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5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39469字,当前仅显示70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土地籍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