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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07/6/17 8:13:32


  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各个环节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各有关人员办理建议、提案都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厅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主动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
  第五条承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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