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一)宪法、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利
(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利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大意义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的范围过小
(二)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四)备案审查的时间过长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二)通过立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三)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
(四)设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专门审查机构,配备素质高的人员
(五)减少党政联合发文
(六)变事后备案审查为前置审查
(七)建立公民可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
(八)建立统一公布制度
(九)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先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审查范围过小、时间过长、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被动审查以及没有赋予公民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权利等问题,提出了前置审查、统一公布、定期评估等八项法律措施。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研究
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从监督实践来看,目前这项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确立、发展以及重大意义出发,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等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一)宪法、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利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和下—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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