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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07/8/20 20:35:04


  关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 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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