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结构的改革
第三篇关于对工商所的考核
建立“三块制”的工商所管理结构模式,强化对市场监管是一个新潮流,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划分也有其合理性和稳定性。在县局与工商所条线垂直对应的关系将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研究以工商局对工商所业务考核为核心的业务衔接问题。
某县工商局1999年度对工商所的考核细则中,法制、个体、合同、个协四个条线分别下达了对个体工商户法规培训的要求,而且培训方式和培训面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条线要求以会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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