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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5/27 11:19:33


  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指税控“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货运发票”)、“货票(铁路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铁路小票)”、“航空货运单”以及海洋运输、管道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但不包括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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