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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0/9/1 11:27:12


仲裁员:
受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本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仲裁活动,根据刚才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查明的事实,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一,关于事实部份的二点意见
一、申请人至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施了加班或加点的事实,只是想当然的认这被申请人实施的是每周工作六日制。其实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已明确载明被申请人执行的是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退一步说,即便被申请人执行了每周六日工作制,但只要没有超过周工作40小时的上限,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周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
二、申请人因自身能力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请求离职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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