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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0/9/1 11:28:38
目录/提纲:……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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