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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制度

发表时间:2010/8/10 19:57:02
目录/提纲:……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四)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
(七)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八)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於该建设项目﹔
(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
(三)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
(六)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七)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九)涉及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其他情况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五)在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前应事先通知审计人员﹔
(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於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部门主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市审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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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问题﹔(四)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

  (二)建设资金筹措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定相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五)建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於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结算﹔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比例,是否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七)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四)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相关情况﹔

  (五)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六)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七)抽查直接涉及项目建设的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等有关情况﹔(八)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

  (二)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

(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於该建设项目﹔

(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二)征地拆迁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建设投资等问题﹔

(三)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

  (四)甲、乙双方材料结算结果和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五)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六)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七) ……(未完,全文共5509字,当前仅显示19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