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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2:34:48
目录/提纲:……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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