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妇幼保健院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增强我院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与
职业道德意识,鼓励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质量,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医院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医疗新技术,开展新项目,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医疗、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条医院实行奖惩制度,把
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第四条本院职工有教育家(亲)属遵守本院
规章制度的义务,若有违反,处理本院职工。
第五条违规违纪够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实行干部职工“提醒书”制度,对具体职工的“提醒书”由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对院级领导,院长有口头提醒的责任。年度内二次收到“提醒书”的,年终考核档次定为“不称职”,临时工自收到第二次“提醒书”之时即辞退,借用人员自收到第二次“提醒书”之时即停止借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本院全体干部职工,但清洁工只对工作纪律等相关部分适用。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予以相应(或同等)的奖励。
1.医疗、教学、科研方面有发明或技术改进,取得一定成果或显著成绩的;获得政府或专业机构颁布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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