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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坚守法治

发表时间:2011/7/26 20:39:58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坚守法治

摘 要

当下有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论断不同程度存在着“行政化”的倾向,值得注意和反思。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始终注重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坚持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并推动公民社会的独立自治,自觉遵循司法规律,理性恰当地介入,以坚守法治为前提和己任,反对为了“创新”而“创新”。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44-02

最初看到人们将“社会管理创新”与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甚是百思不得其解,究其原由,一方面是因为研习法律之人对于社会管理学科纯属门外汉,甚至不知“社会管理”的准确含义,再加之还要“创新”,更是力所不及;另一方面,长期的司法实务工作已使司法本性之“被动性”潜移默化为个人习性,由此总是认为所谓管理者,大体上应该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事前”行动,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则多属于以恪守国家法律的“事后”补救或惩处,故难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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