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一、小产权房概念的界定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居民销售的房屋。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由于这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没有经过国家的规划、审批手续,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产权证也只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所颁发,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也称为乡产权房。简而言之,小产权房占用的是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所谓小产权,实质就是没有产权。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
小产权房在各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存在已久,发展到今天已呈燎原之势。由于在建、已建小产权房没有完善的销售手续,其数量很难统计。据国土资源部抽样调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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