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电力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
(试行)
农电工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电工用工管理
第三章 农电工工作管理
第四章 农电工作息管理
第五章 农电工薪酬管理
第六章 农电工奖惩办法
第七章 农电工解聘管理
第八章 农电工到龄离岗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成果,规范农电工聘用管理和用工管理,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电力公司
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农发〔2002〕20号)、《关于加强农电工管理和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农〔2006〕28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对农电工聘用、解聘、用工、奖惩、调动、劳动合同、作息、考勤、工薪、到龄离岗等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山县电力公司所有农电工。
第四条 营山县电力公司管理职责
1. 组织开展农电工聘用、解聘和到龄离岗管理工作。
2. 组织开展农电工分配及上岗管理工作。
3.执行上级有关农电工工作政策和决定。
4. 组织农电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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