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用于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由省级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
第六条 向社会征收的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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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先在电力、煤炭、成品油、通信等行业中征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等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同一商品生产、批发存在两个及以上环节的,原则上在生产销售或者第一个批发环节征收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名单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在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的同时,一并告知同级地方
税务部门缴纳义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手续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十六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季度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代征,解缴到财政部门在人民
银行设立的国库第十七条 除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
疫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外,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十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可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使 用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低收入_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对县级以上城市平价商店、平价专柜建设给予补助.
"三#对储备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扶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省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对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区域性价格调控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范围.州" 市# 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的价格调控
第二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依法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_的,由民政、教育等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价格、财政、地方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未完,全文共2282字,当前仅显示14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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