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委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务接待费用,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1、招商引资来洪客商;
2、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洪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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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指定饭店,饭店结账时凭就餐审批单与委办公室对账。
2. 就餐审批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不在,可电话请示批准,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到位。
3.加班工作餐、县外就餐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凡未取得就餐审批单的用餐,一律不予报销。
4.因公务接待需要采购烟酒、土特产品的,审批程序同就餐审批程序。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般接待酒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含烟、酒),接待工作餐一般不超过40元/人,加班工作餐一般不超过30元/人。如确需提高标准的,需经委主要领导同意。
四、实行对口接待
上级主管部门来洪检查指导工作以及招商引资客商,由委办公室安排接待,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陪。其他来客根据对口接待的原则,由相关中心、站、场圃负责接待,委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酌情参陪。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五、接待费用结算
所有接待票据、相关支出凭证由委办公室会监察室共同审核对账,完善签字审批手续后,报财务科统一对外结算。
六、 ……(未完,全文共968字,当前仅显示6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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