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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土保持法》解读大纲

发表时间:2013/5/11 16:27:01
目录/提纲:……
一、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1、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二、强化了“预防”的法律地位,完善了预防措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
4、规定了其他一些水土保持预防措施
三、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四、新增了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加大了监督的力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6、建立了水土流失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新设了行政裁决机制(第46条)
五、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分明,处罚有度
3、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加强了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六、明确赋予了水保机构行政执法权
……
新《水土保持法》解读大纲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今年 3月1日正式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共60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可谓亮点纷呈,特色多多。笔者试图从立法的突破点方面来解读新法、学习新法,仅供参考。
一、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旧《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新《水土保持法》由原来的一条扩展为一章,即目前的第二章,共6条,突显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新《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此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强调了调查的重要性——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这一款是在原第七条的基础上完善的;二是水土保持规划应在划定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编制;三是规划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水土保持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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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原来丰富了很多。
1、在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上体现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新法第三条在原来方针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优先”和“突出重点”的内容,并将“综合防治”修订为“综合治理”,“加强管理”修订为“科学管理”,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条一开始就开宗明义,把预防放在首位,体现了预防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首要的是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要保护好原有植被和地貌,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2、强化了政府在水土保持预防方面的职责。水土保持工作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基础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以及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国情,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新法从多方面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比如在总则中第四条就强调加强宏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资金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在各章中也详细规定了政府在各方面的职责。而在预防这一章节中,法律主要规定了政府以下方面的职责:
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六条)
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第一款)
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
3、规定了不同地区不同地质环境下的水土保持预防措施。
⑴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十七条第二款)
⑵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十八条)
这一条是新增的内容。侵蚀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两大地类之一,因沟坡坡度一般较陡,容易造成沟头前进和沟岸扩张,产生新的切沟甚至发育成新的侵蚀沟,并伴有坍塌、泻溜等重力侵蚀发生,甚至危及江河防洪安全。在侵蚀沟及河湖库岸周边设置植物保护带对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规定对这些已建立和设置的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⑶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条)
⑷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二十一条)
2000年国务院制发了《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明确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这次是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提升到法律层面,跨了一大步。
4、规定了其他一些水土保持预防措施。
⑴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二条)
⑵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四条)
⑶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新法中共用四条即从第25条至第28条对这一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具体讲可概括为以下内容:
A、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范围、主体。新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由原法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订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 ……(未完,全文共10306字,当前仅显示24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水土保持法》解读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