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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士论文:论行政公益诉讼—从原告资格方面探析

发表时间:2013/5/15 8:18:03
目录/提纲:……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1、起诉主体的广泛性
2、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3、诉讼功能的预防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三)我国现行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二、_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一)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二)英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三)法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四)德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五)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六)_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共同特征
三、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的意义
四、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类型模式的构建
(一)检察机关
(二)具有公益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国家机关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论行政公益诉讼
—从原告资格方面探析

摘 要:如何确定原告资格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最具争议点。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通常没有传统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的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屡屡被驳回。但行政公益诉 讼原告资格的扩大又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嬗变与借鉴、社会价值、主体类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治主义、检察机关

Abstract:How to determine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s the core issue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it is also the most controversial points. As a result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laintiff and administrative actions usually have not the direct interest recognized by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the judicial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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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行_监督要求的提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并成为行政法制实践中最活跃的因素。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的那样:“行政法方面的任何变化都没有原告资格方面的变化迅速。”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公益诉讼,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基于此分析,可以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同时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诉讼类型。同其他行政诉讼类型相比,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往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这与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相悖,但法律之所以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诉权,是因为任何公共利益都非抽象而是十分具体的,它的增损最终都将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未来之发展,而公共利益恰恰关系着个人将来的发展。
2、诉讼目的的公益性。相比传统诉讼,公益诉讼的最主要特质在于其对公共利益的至高追求,维护公共利益是其唯一的方向。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社会利益等公益,虽然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原告的私益,但该私人利益并不是发动公益诉讼的驱动因素。
3、诉讼功能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它实际上是用较小的司法投入换得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从语义上看,“资格”则意味着限制,“原告资格”即意味着并非每个主体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启动诉讼程序。按照传统的诉讼当事人理论,只有自身权益遭到侵犯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获得救济,即“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使得其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与传统理论出入较大,注定了公益诉讼的建立必须面对和突破如何认定原告资格这一障碍。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控制行_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表述为:某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享有的将行政争端诉诸司法、启动诉讼程序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足够的利益。
(三)我国现行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利害关系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过“无标准时期”、“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合法权益标准时期”、“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门槛逐步降低,正与世界潮流同步变化,呈现出明显的由严格限制到不断放宽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并没有宽泛到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主张公共利益的普通公众和组织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相对人没有独立诉讼的机会,最多只能依靠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起诉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利益就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保护。因此,原告资格的范围虽有放宽,但与公民行政公益诉权的意义还相差甚远。而关于“利害关系”,有的学者理解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的权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起诉人就不具有原告资格;有的学者理解为除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显而易见的权益,还应当包括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应当保护是指起诉人拥有诉权以至期望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 前种理解是一种立法上的限制性规定,使得行政诉讼仅限于私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际应倾向后种理解。
二、_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一)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美国是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程度比较高、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该制度建立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其内容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以授权检察总长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有权制定法律授权其他当事人,以私人检察总长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社会公益。因此,当公民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起诉与之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时,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批准他使用“私人检察总长”身份。依此,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不再是限制起诉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 ……(未完,全文共11054字,当前仅显示26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本科学士论文:论行政公益诉讼—从原告资格方面探析》